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4-10 点击数:

各部门: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22年9月22日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中拥有或获取的,关涉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学校实行党委和行政领导、职能部门与系部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设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内容与范围

第八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四)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与学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六)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通过学校网站、简报、报刊、广播或电视等方式公开学校信息。

学校根据需要,在学校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公共查阅点等场所、设施,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学校负责公开。

第十五条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该学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具审查意见,依据该审查意见、法律规定和其他情形,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查决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导致应当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或者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的,给学校或者相关权利人的权益造成影响的,签署审查决议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审查决议上签署不同意决议意见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关职能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部门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五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审计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年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六)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告后施行。原《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鲁中高校字〔201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调整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战文翔

副组长:史梅 田雷 耿少平 王亭 于晓斌 荆雪宁

成员:刘杰 丁信科 王志刚 方兆平 李丽光 陈锦元 沈伟 秦海洸 姜文鹏 项东宇 郑民 宫树华 宿世震 房光鑫 孙晓杰 

         杨永鹏 张波 于昕 李波 徐迎涛 张琳琳 高占玲 姜宏斌 孔晓妮 杨道杰 吕梅军 韩晓昌 杨同章 宫小飞 辛先贵 

         刘文辉 武永刚 高华 闫方杰 李朋 刘灵勇 李春巧 申芳芳 梁娟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刘杰

副主任:王鑫

成员:马艳艳 汪新超 王金凤 梁洪瑞 崔影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电话:0535-5136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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